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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板塊圖書分類品牌系列獲獎圖書圖書專題新書上架編輯推薦作者團隊
    沈輯刑案匯覽三編(全10冊)
    法律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 ;清代律学家沈家本辑《刑案汇览三编》未刊稿整理出版;晚清法律实践海量案例汇集,法学史料的宝藏书
    ISBN: 9787536375284

    出版時間:2023-05-01

    定  價:4800.00

    作  者:李贵连 孙家红 主编;沈厚铎 总顾问

    責  編:李琳 陶安宁
    所屬板塊: 古籍文献出版

    圖書分類: 古籍整理

    讀者對象: 法律研究者

    上架建議: 古籍/古籍整理
    裝幀: 精装

    開本: 32

    字數(shù): 3000 (千字)

    頁數(shù): 4620
    圖書簡介

    本書在沈家本《刑案匯覽三編》稿本基礎(chǔ)上編校整理而成。原稿自光緒己亥年(1899)秋完成,長期未得刊布,幾經(jīng)輾轉(zhuǎn),現(xiàn)為中國國家圖書館重要館藏。原稿大部內(nèi)容為書手抄寫之官方文牘,或刻印版刑部《通行章程》,小部分文字系沈氏筆錄。整理本盡量遵依沈氏原意,對所抄錄之司法文牘、章程條例,刪削連綴,加以句讀。全書分為50卷(每卷又有2到6個分卷,最末尚有10個未歸類散卷,合計124個分卷),收錄了清朝道光至光緒年間的大量法律案例,最末一卷收錄清政府與俄、英、法、德、美各國交涉案件各若干起,為其他“刑案匯覽”類著作所未見。

    這部巨著的出版,不僅將推動關(guān)于清代法律制度與實踐的學術(shù)研究,更有助于我們重新認識傳統(tǒng)司法的實踐特征,理解傳統(tǒng)法律文化和近代法律轉(zhuǎn)型對于現(xiàn)代中國的深刻意義。

    作者簡介

    一、原作者

    沈家本(1840—1913),清末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資政院副總裁,中國近代法學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被譽為“中國現(xiàn)代法學之父”。一生著述甚豐,主要有:《歷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秋讞須知》《刑案刪存》《沈寄簃先生遺書》等。《刑案匯覽三編》為沈家本一生最大規(guī)模之法律學術(shù)作品,在其生前已經(jīng)基本編竣,但由于各種原因長期未刊行,文獻學術(shù)價值極高。

    二、編者

    李貴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近代法研究所所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主要著作有:《沈家本傳》《沈家本評傳》《近代中國的法制與法學》《沈家本年譜長編》《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等。

    沈厚鐸,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沈家本先生曾孫,中國政法大學古籍研究所原所長,現(xiàn)為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會秘書長。參與主持出版《沈家本全集》《沈家本未刻書集纂》等大型文獻資料匯編,并發(fā)表相關(guān)論文多篇。

    孫家紅,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出版專著多部,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古籍整理成果有《孟森政法著譯輯刊》《孟森政論文集刊》《明清訟師秘本八種匯刊》《樊山政書》等,逾千萬字。

    圖書目錄

    鳳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輯刑案匯覽三編》出版前言

    《刑案匯覽三編》原序

    例 言

    第一冊

    一 · 上

    五刑 贖刑 應(yīng)議者犯罪 應(yīng)議者之父祖有犯 職官犯罪 犯罪免發(fā)遣

    一 · 下

    應(yīng)議者犯罪 應(yīng)議者之父祖有犯 職官有犯 犯罪免發(fā)遣 以理去官 流囚家屬

    二 · 上

    常赦所不原

    二 · 下

    常赦所不原

    三 · 上

    犯罪存留養(yǎng)親

    三 · 下

    犯罪存留養(yǎng)親

    四 · 上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四 · 下

    老小廢疾收贖

    五 · 上

    給沒贓物 犯罪自首

    五 · 下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fā)以重論

    六 · 一

    共犯罪分首從 犯罪事發(fā)在逃

    六 · 二

    犯罪事發(fā)在逃

    六 · 三

    犯罪事發(fā)在逃

    六 · 四

    親屬相為容隱 化外人有犯 加減罪例 稱與同罪 稱日者以百刻 

    斷罪依新頒律 斷罪無正條

    第二冊

    七 · 一

    徒流遷徙地方

    七 · 二

    徒流遷徙地方

    七 · 三

    徒流遷徙地方

    八 · 上

    吏 貢舉非其人 擅離職役 講讀律令 制書有違 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yīng)奏不奏

      官文書稽程 同僚代判署文案

    戶 人戶以籍為定 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

    八 · 下

    欺隱田糧 盜買田宅 棄毀器物稼穡等 男女婚姻 妻妾失序 居喪嫁娶

    九 · 上

    強占良家妻女

    九 · 中

    強占良家妻女

    九 · 下

    強占良家妻女 出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錢法 虛出通關(guān)朱鈔 私借錢糧 那移出納 冒支官糧 收支留難 轉(zhuǎn)解官物 

    鹽法 私茶 匿稅 違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產(chǎn)

    十一 · 上

    禮 毀大祀邱壇 禁止師巫邪術(shù) 乘輿服御物

    兵 匿父母夫喪 宮殿門擅入 沖突儀仗 越城 飛報軍情 漏泄軍情大事

      失誤軍事 從征違期 軍人替役

    十一 · 中

    主將不固守

    十一 · 下

    激變良民 私藏應(yīng)禁軍器 從征守御官軍逃 私越冒度關(guān)津 盤詰奸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f送公文 多乘驛馬 公事應(yīng)行稽程

    十二 · 上

    刑 謀反大逆 謀叛 盜大祀神御物 盜印信

    十二 · 下

    盜內(nèi)府財物 盜城門鑰 盜園陵樹木 監(jiān)守自盜倉庫錢糧 常人盜倉庫錢糧

    第三冊

    十三 · 上

    強盜

    十三 · 中

    強盜

    十三 · 下

    強盜

    十四 · 上

    強盜

    十四 · 下

    強盜

    十五 · 上

    劫囚 白晝搶奪

    十五 · 下

    白晝搶奪

    十六 · 上

    白晝搶奪

    十六 · 下

    白晝搶奪

    十七 · 上

    竊盜

    十七 · 下

    盜馬牛畜產(chǎn) 盜田野谷麥 親屬相盜

    十八 · 上

    恐嚇取財

    十八 · 下

    詐欺官私取財

    第四冊

    十九

    發(fā)冢

    二十 · 上

    夜無故入人家

    二十 · 中

    盜賊窩主

    二十 · 下

    共謀為盜 公取竊取皆為盜 起除刺字

    廿一 · 上

    謀殺人

    廿一 · 下

    謀殺人

    廿二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謀殺祖父母父母

    廿三 · 上

    殺死奸夫

    廿三 · 下

    殺死奸夫

    廿四 · 上

    殺死奸夫

    廿四 · 中

    殺死奸夫

    廿四 · 下

    殺死奸夫

    第五冊

    廿五 · 上

    殺一家三人

    廿五 · 中

    殺一家三人

    廿五 · 下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六 · 上

    造畜蠱毒殺人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六 · 下

    斗毆及故殺人

    廿七 · 上

    斗毆及故殺人

    廿七 · 中

    斗毆及故殺人

    廿七 · 下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八 · 一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八 · 二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八 · 三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八 · 四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八 · 五

    斗毆及故殺人

    廿八 · 六

    斗毆及故殺人

    第六冊

    廿九 · 上

    屏去人服食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廿九 · 下

    卅 · 上(一)

    夫毆死有罪妻妾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弓箭傷人 車馬殺傷人 庸醫(yī)殺傷人

    卅 · 上(二)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一)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二)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上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下

    威逼人致死 尊長為人殺私和

    卅二 · 上

    斗毆 保辜限期

    卅二 · 中

    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毆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上司官與統(tǒng)屬官相毆 

    拒毆追攝人 毆受業(yè)師

    卅二 · 下

    威力制縛人

    卅三 · 上

    良賤相毆 奴婢毆家長 妻妾毆夫

    卅三 · 下

    妻妾毆夫 夫毆死妻妾 毆死妻父母 同姓親屬相毆

    第七冊

    卅四 · 上

    毆大功以下尊長

    卅四 · 中

    毆大功以下尊長

    卅四 · 下

    毆大功以下尊長

    卅五

    毆大功以下尊長

    卅六 · 上

    毆期親尊長

    卅六 · 下(一)

    毆期親尊長

    卅六 · 下(二)

    毆期親尊長

    卅七

    毆祖父母父母

    卅八 · 上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毆妻前夫之子

    卅八 · 中

    父祖被毆

    卅八 · 下

    父祖被毆 罵尊長

    第八冊

    卅九 · 上

    越訴

    卅九 · 中

    誣告

    卅九 · 下

    誣告

    四十

    干名犯義 子孫違犯教令 教唆詞訟 誣告充軍及遷徙

    四十一 · 上

    官吏受財

    四十一 · 下

    事后受財 官吏聽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因公科斂

    四十二 · 上

    詐為制書 詐傳詔旨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偽造印信時憲書等 私鑄銅錢

    四十二 · 下

    詐假官 詐稱內(nèi)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教誘人犯法

    四十三 · 上

    犯奸 縱容妻妾犯奸 親屬相奸 誣執(zhí)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

    四十三 · 下

    拆毀申明亭 賭博 囑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燒人房屋 

    搬做雜劇 不應(yīng)為

    四十四 · 上

    應(yīng)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四十四 · 下

    罪人拒捕

    第九冊

    四十五 · 上

    罪人拒捕

    四十五 · 下

    四十六 · 上

    獄囚脫監(jiān)及反獄在逃

    四十六 · 下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四十七 · 上

    主守不覺失囚

    四十七 · 下

    知情藏匿罪人 盜賊捕限

    四十八 · 一

    囚應(yīng)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陵虐罪囚 與囚金刃解脫 主守教囚反異 

    獄囚衣糧 老幼不拷訊 鞫獄停囚待對

    四十八 · 二

    官司出入人罪 辯明冤枉

    四十八 · 三

    有司決囚等第 

    四十八 · 四

    有司決囚等第 

    第十冊

    四十九

    有司決囚等第

    五十 · 上

    檢驗尸傷不以實 決罰不如法 盜決河防 刑部事宜

    五十 · 下

    決罰不如法 斷罪引律令 婦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報 斷罪不當

    工 盜決河防

    刑部事宜 督捕則例

    刑案匯覽三編

    毆大功以下尊長

    刑案匯覽三編

    毆期親尊長

    刑案匯覽三編

    越訴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刑案匯覽三編

    誣告 疑賊斃命

    刑案匯覽三編

    略人略賣人

    刑案匯覽三編

    恐嚇取財

    刑案匯覽三編

    毆祖父母父母

    刑案匯覽三編

    斗毆及故殺人

    刑案匯覽三編

    斗毆及故殺人

    刑案匯覽三編

    附中外交涉案件

    風流云散滿天星

    ——《沈輯刑案匯覽三編》出版后記

    序言/前言/后記

    鳳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輯刑案匯覽三編》出版前言

    李貴連

    在2009年即將結(jié)束之際,沈家本編輯的《刑案匯覽三編》終于要出版了。我用“終于”一詞,是因為沈家本編輯的這套《刑案匯覽三編》在19世紀的最后一年殺青時,他本打算籌資刊刻。但是,國家社會的變故,終止了他的計劃。20世紀20年代,后人刊刻《沈寄簃先生遺書》,這部巨著竟付闕如。時間一晃,就是一個多世紀,直到21世紀第一個10年,這部著作才將付梓。

    本書終于要出版了。在此,我們不妨上溯至110年前的己亥年(1899)。這年秋天,沈家本在保定府署編完這部書稿,并將之定名為《刑案匯覽三編》。潛心編書的老知府,字斟句酌地把自己對清朝刑案——同時也是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鮮明觀點寫進序文:“夫刑名關(guān)系重要,其事之蕃變,每千頭萬緒,其理之細密,如繭絲牛毛。使身膺斯責,而不尋繹前人之成說,參考舊日之案情,但憑一己之心思,一時之見解。心矜則愎,氣躁則浮,必至差以毫厘,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誤,一例之差,而貽害無窮,豈不殆哉!《匯覽》一書,固所以尋繹前人之成說以為要歸,參考舊日之案情以為依據(jù)者也。晰疑辨似,回惑祛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決焉?!?p/>

    面對新學家的評頭論足,已屆花甲之年的老知府,在這篇序文中仍不無頑固地表示:“顧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學,日有新發(fā)明,窮變通久,氣運將至。此編雖詳備,陳跡耳!故紙耳!余謂:理固有日新之機,然新理者,學士之論說也。若人之情偽,五洲攸殊,有非學士之所能盡發(fā)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說而推闡之,就舊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與新學說互相發(fā)明,正不必為新學說家左袒也?!睋?jù)我之寡聞淺見,似乎這里出現(xiàn)的“法理”一詞,是近代中國用古代法理對接西方法理的首次嘗試。也就是說,老知府對于彼時從西方傳入的新法理并不感到陌生,也不排斥外來的新法理。但他所看重的,仍然是傳統(tǒng)司法經(jīng)驗的積極價值。

    曾幾何時,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最終把老知府沈家本的“陳舊”觀點親自加以否定。1907年沈氏在這篇序文末尾,特意加上一段按語:“今日修訂法律之命,屢奉明詔,律例之刪除變通者,已陸續(xù)施行,新定刑法草案,雖尚待考核,而事機相迫,施行恐亦不遠。此篇半屬舊事,真所謂陳跡故紙也?!睆陌四昵皥孕排f案成說“大可與新學說互相發(fā)明”,到此時認定這些舊案成說為“陳跡故紙”,前后變化如此之大,難免讓人懷疑:難道老知府是因為做了修律大臣,故作姿態(tài),以迎合新潮流嗎?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shè),既無根據(jù),也欠公道。筆者更傾向?qū)⑸蚴系那昂笞兓斫鉃橐环N“鳳凰涅槃,浴火重生”之舉。

    記得是1986年,中國法律史學會在貴陽花溪開會。會議間隙,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劉海年先生問我:晚清修律時期,沈家本的思想為什么那么開放?彼時作為學生的我,還無法完滿回答他的問題,只是從沈氏出身、為官地域、親友師承等方面,談了一點自己的想法,但此后一直沒有停止對這個問題的思考,不斷與師友討論這個問題。20世紀快要結(jié)束時,我曾寫過一篇文章,題目為《保定教案與沈家本被拘考》[ 李貴連:《保定教案與沈家本被拘考》,《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1期。],探討的便是這個問題。我認為,導(dǎo)致沈家本思想急劇變化的原因,很可能就發(fā)生在他撰寫《刑案匯覽三編序》的前后之年。

    該序文撰寫于己亥年(1899),前一年即為戊戌(1898),后一年則為庚子(1900)。眾所周知,戊戌年發(fā)生了著名的“戊戌變法”,而于變法詔旨發(fā)布之前,在保定的北關(guān)發(fā)生了一場不大不小的教案,沈家本參與了教案處理。正是這場教案,給后來“庚子事變”中沈氏的遭遇埋下禍根。庚子年爆發(fā)的義和團運動,直接導(dǎo)致八國聯(lián)軍侵華的后果,北京被占,慈禧西逃。聯(lián)軍隨后南下,占領(lǐng)保定,因為戊戌年的北關(guān)教案,將沈拘捕,并押赴法場。沈家本在法場目睹了三名上司、同僚被判處斬刑,自己則被“就地免職”,并在關(guān)押將近四個月后,方解除拘禁,前往西安行在,繼續(xù)為朝廷效力。在前往西安的路上,沈家本特別到子產(chǎn)祠拜祭,并作詩紀念:“公孫遺愛圣門推,論學原須并論才。國小鄰強交有道,此人端為救時來?!?這首詩與其說是在歌頌子產(chǎn),毋寧說是沈氏之自我抒懷。他在脫離虎口不久,以劫后余生接受朝廷任命,主持法律改革,而他于國家貧弱之際嘗試以法律改革的方式匡時救世,似乎與先秦時期的子產(chǎn)并無二致,甚至更形強烈。因此或可以說,是近代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轉(zhuǎn)型,最終把沈家本推到了歷史的聚光燈下。

    時下某些學人動輒侈談“轉(zhuǎn)型”。如果將“轉(zhuǎn)型”理解為社會轉(zhuǎn)型,以及由此而來的思想、文化、學術(shù)、政治、經(jīng)濟、制度的全面深刻變化,那么這種轉(zhuǎn)型在中國歷史上主要發(fā)生過兩次。第一次是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皬U井田,開阡陌;廢分封,立郡縣”,太史公總結(jié)的這十二個字,便是這次轉(zhuǎn)型的全部內(nèi)容。前六個字,用今天的話說,就是經(jīng)濟體制變革。井田廢,阡陌開,以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王(國)有制,在土地作為最重要財富的遠古社會,這是何等重大的轉(zhuǎn)變。后六個字,則可以理解為政治體制變革。土地私有,各級貴族失去血緣分封的經(jīng)濟基礎(chǔ),邦國消亡,君主中央集權(quán),設(shè)立郡縣,便成了時代的必然選擇??たh不是封邦,而是聽命中央,由中央委任,可以撤換的地方政權(quán)。血緣貴族沒落,官僚階層興起,這又是何等巨大的轉(zhuǎn)變。第二次轉(zhuǎn)型,則是1840年以后發(fā)生直到現(xiàn)在尚未終結(jié)的中國社會轉(zhuǎn)型。這次轉(zhuǎn)型比第一次轉(zhuǎn)型更困難,也更徹底。第一次轉(zhuǎn)型純由中國社會內(nèi)部因素促成,第二次轉(zhuǎn)型則主要是國際資本東來所促成。而且,這時的國際資本正處在野蠻增長的殖民時代。近年偶爾重翻馬克思的《共產(chǎn)黨宣言》,看著看著,廣州灣伶仃洋海面上的鴉片船,林則徐的虎門銷煙,總情不自禁地在腦海中涌現(xiàn)出來。內(nèi)憂外患之下,直到20世紀初年,中國社會轉(zhuǎn)型方才進入制度變革層面。法律制度作為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勢在必轉(zhuǎn)。虎口余生的沈家本,風云際會,因為舊法專家的身份,被推上中國法制轉(zhuǎn)型的風口浪尖,并因其自身慘痛的經(jīng)歷,欽奉朝命,主持法律改革,痛定思痛,試圖“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wù)期中外通行”。他毅然決然地拋棄前人成說舊案,采用來自西方的新理,實乃大勢所趨,并非不可理解。

    最終,修訂法律大臣把老知府的心血之作視為“陳跡故紙”,扔進了歷史的垃圾桶。這一扔不要緊,一扔就是一百多年。百余年間,《沈寄簃先生遺書》面世,《刑案匯覽三編》只是作為“未刻書目”,列于《遺書》目錄之后。20世紀40年代瞿同祖以清代刑案為基礎(chǔ),撰寫《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至今被奉為經(jīng)典,但該書對于沈氏《刑案匯覽三編》未有只字道及。《續(xù)修四庫全書》編者曾擬將之收入,并已撰寫提要,最終無果而終。90年代學界合作整理出版沈氏未刻之書,本書同樣沒有進入法眼。直到1999年,在時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吳志攀教授支持下,我們才正式啟動《沈輯刑案匯覽三編》的編校整理工作。邇來十閱寒暑,終于交付出版,我則在北大人事處辦好了退休證。所以,本書出版就算是我向北大講臺的告別之禮吧!

    媒體評論

    沈家本被稱為“中國近代法治第一人”,是被遺忘在20世紀的法學前輩。

    他溝通新舊,以“融會中西”為方法,將刑部律例館改為修訂法律館,并主持修律,和伍廷芳等人推動法律改革,使《大清現(xiàn)行刑律》《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等法典或其草稿成文落地。在他的主持之下,酷刑和刑訊被廢除,一同被廢除的還有人口買賣。他主張審判獨立,批判會審制度,推動律師制度的形成和法科知識的教育。中國法治的近代化和現(xiàn)代化由此拉開序幕。

    ——《新京報書評周刊》

    沈家本是中國傳統(tǒng)法制向近代法制轉(zhuǎn)型過程最為重要的參與者之一,此書輯錄了大量實際案例,詳細地反映了清朝后期刑案司法的真實狀態(tài),是研究清代司法實踐及其特征的重要文獻。

    ——《中國出版?zhèn)髅缴虉蟆?/p>

    編輯推薦

    1. 《沈輯刑案匯覽三編》卷帙浩繁,堪為古代司法實踐的集大成之作,為我們深入了解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運作機制,研究傳統(tǒng)法律體系向現(xiàn)代法律體系的轉(zhuǎn)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一手材料。

    2.本書收錄了晚清司法實務(wù)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例,其曲折的案情、多個層級的斷案過程,不僅體現(xiàn)清代司法的運作機制及其法理邏輯,而且從不同側(cè)面反映轉(zhuǎn)型期的政治、經(jīng)濟、道德倫理和社會風俗等,可為史學研究與歷史寫作提供豐富的證據(jù)與素材。

    3. 這個體例清晰、編排科學的簡體整理本,不僅有利于國內(nèi)研究者翻閱查考,而且方便國際學界的傳播與交流。

    精彩預(yù)覽

    《刑案匯覽三編》原序

    沈家本

    《刑案匯覽》前編六十卷,續(xù)編十六卷,纂訂者會稽祝松庵,刊行者歙縣鮑季涵也。前編所集,有說帖、成案、通行、邸抄,以及《所見集》《平反節(jié)要》諸書,而以說帖為最多,約居四之二,成案居四之一。續(xù)編所集,惟說帖、成案、通行、邸抄,而無他書,成案居四之三,說帖僅十之一。其中有道光十三、十四等年交館之案,當時核覆未具說帖者五十九件。此兩編纂訂之不同也。

    從前刑部遇有疑似難決之案,各該司意主議駁,先詳具說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議為是,由司再擬稿尾覆外省之語,曰稿尾,分別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議猶有所疑,批交律例館詳核,館員亦詳具說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辦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館者。其或準或駁,多經(jīng)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漸有館員隨時核覆,不具說帖之事,去繁就簡,說帖遂少。光緒庚辰以后,凡各司疑難之案,一概交館詳核。于是各司員憚于煩也,遂不復(fù)具說帖,館員亦不另具說帖,徑代各司擬定稿尾,交司施行。自是館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講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嘆。雖經(jīng)堂上官諄諄告誡,而積習相沿,未之能改,故說帖亦寥寥罕覯。所可采者,惟成案矣。

    余官西曹三十年,癸未秋在奉天司主稿。凡議駁之案,必先具說帖,或擬定稿尾,再請交館。奉天轄東三省,該省官吏多不知刑名事,每年應(yīng)駁之稿,有多至百余件者。余固不敢憚煩,而同司僚友,亦互相講求,頗獲切磋之益。夫刑名關(guān)系重要,其事之蕃變,每千頭萬緒,其理之細密,如繭絲牛毛。使身膺斯責,而不尋繹前人之成說,參考舊日之案情,但憑一己之心思,一時之見解,心矜則愎,氣躁則浮,必至差以毫厘,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誤,一例之差,而貽害無窮,豈不殆哉?

    《匯覽》一書,固所以尋繹前人之成說以為要歸,參考舊日之案情以為依據(jù)者也。晰疑辨似,回惑袪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決焉。顧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學,日有新發(fā)明,窮變通久,氣運將至。此編雖詳備,陳跡耳,故紙耳。余謂:理固有日新之機,然新理者,學士之論說也。若人之情偽,五洲攸殊,有非學士之所能盡發(fā)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說而推闡之,就舊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與新學說互相發(fā)明,正不必為新學說家左袒也。鮑之《續(xù)編》,說帖訖于道光十七年冬季,成案訖于道光十四年,通行訖于道光十八年秋季,邸抄訖于道光十八年九月。自是以后,無人續(xù)纂以接其緒。鄂省刻有一編,所采僅咸豐、同治兩朝,亦未完備,與鮑書不能相接。余嘗得抄本《駁案集成》一書,起道光十八年,訖三十年,凡三十二卷,系律例館原本,不知為何人所編,實可以接鮑書之緒。又得抄本道光十八年以后之館稿八冊,可以補《集成》之未備。光緒戊子秋,余承乏律例館,復(fù)得裒集咸豐、同治、光緒年事,如是者五年。癸巳秋,擢守天津,不復(fù)與館事,爾后見聞遂寡,間采通行數(shù)件,他未及也。丁酉夏,調(diào)守保定,省中諸幕僚見此書,咸慫恿付梓,因復(fù)手自校訂,除繁去復(fù),排比成書,凡一百二十四卷,顏之曰《三編》,志與鮑書相接也。官事冗迫,暇晷難得,燈灺飯罷,搦管吮毫,輒自笑曰:何不憚煩也!

    光緒己亥秋日

    此編抄撮于京邸,編訂于天津、保定兩郡署。見者謂,宜公諸世。余方籌剞劂之資,旋值庚子之變,事遂中輟,忽忽又八九年矣。今日修訂法律之命,屢奉明詔,律例之刪除變通者,已陸續(xù)施行。新定刑法草案,雖尚待考核,而事機相迫,施行恐亦不遠。此編半屬舊事,真所謂陳跡故紙也。芟薙之功,待諸來日,姑記其緣起于此。

    丁未仲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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