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簡明中國法律史讀本,聚焦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解讀制度背后的社會歷史語境。全書以“傳說與天理”“禮制與經典”“世情與王法”三部分,生動展現(xiàn)中國法律史的復雜面相。從皋陶造獄、大禹泣囚等神話切入,追問古人對法律終極意義的關切;透過公主稱謂、嫡庶差異等規(guī)定,揭示禮法社會的運行規(guī)則;并借烈女復仇、“二十四孝”等案例,展現(xiàn)情與法的現(xiàn)實調和。書中盡可能多地捕捉在不同文化面相上的法律史碎片,并用諸多文物照片及古籍插圖為讀者提供生動直觀的認知,致力于使本書成為對中國法律史懷抱興趣者的入門讀物。
景風華,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法律史,興趣兼及禮制史、家庭史和歷史社會學。
上 編 傳說與天理
法律之祖:皋陶造獄與神獸決疑
大禹泣囚:傳統(tǒng)司法的仁政基因
天命玄鳥:圖騰崇拜與刑名從商
秦人尚六:數(shù)字中的天命密碼
秋后問斬:天人之道與司法時令
人鬼秩序:傳統(tǒng)法的幽冥鏡像
中 編 禮制與經典
公主與帝姬:稱謂背后的禮法規(guī)則
繼承順位:宗法制下的嫡庶難題
三年之喪:五服與法律的不解之緣
屈原之妻:文藝作品中的婚姻誤區(qū)
《春秋》決獄:儒家經義的司法實踐
《麟趾格》:法典命名中的政教之學
下 編 世情與王法
烈女趙娥:中國式經典復仇
“新律”出世:魏明帝曹叡的法律人生
族誅的縫隙:緣坐制度中的出嫁女
“惡毒”的繼母:孝子故事背后的家庭法
明代契約:世情小說中的法律萬象
清代兒童殺人案:年齡與刑罰的平衡之道
后 記
走進異彩紛呈的傳統(tǒng)法世界
如果說歷史是一具包羅萬象的萬花筒,其魅力不在于停留在過去的靜止畫面,而在于觀察者每一次旋轉圓筒時,各不相同的文明碎片在時光棱鏡的折射下所呈現(xiàn)出的變幻莫測的多樣性,那么中國法律史尤其如此。早在19世紀末,中國近代著名啟蒙思想家嚴復在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即《論法的精神》)時,就一針見血地指出:“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人則通謂之法”;“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因此,當我們拿著中國歷史的萬花筒去觀察西學體系中l(wèi)aw的對應物時,就不能只追蹤刑制典章這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而要將對正義的理解、對恰當舉止的評判、創(chuàng)建合作紐帶的方式、定分止爭的辦法等隱藏得更深的文化碎片盡收于眼底。
這些恰恰是進入中國法律史情境的真正難點。當我們成為手持萬花筒的觀察者時,作為觀察對象的歷史鏡像實際上就會成為“他者”—這本是人類學上的術語,用以指代同“我”存在文化異質性的原住民群體,因此人類學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理解他者”。然而,文化異質性并不僅僅因為地域阻隔而產生,所謂“過往即異域”,縱然是在一個宣稱文明從未斷絕的國度中,過往時空中的價值體系、認知模式與生存經驗同樣構成了與當下存在本質差異的“他者世界”。當我們在一個“祛魅”的環(huán)境中將現(xiàn)代國家治理之下的權利義務分配模式視作理所當然時,傳統(tǒng)時代的不少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也許只能落得“奇葩”二字的評價。但是,如果我們承認法律是嵌在文化當中的,甚至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只是文化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那么,對傳統(tǒng)法律的文化解釋就能夠成為跨越時空異域的橋梁,使我們進入自成體系的文化操作系統(tǒng)內部,觀察古人如何在他們編織的意義之網上安放自身孜孜以求的秩序感。
這本小書是以文化解釋的視角寫就的簡明中國法律史讀本。在盡可能多地捕捉浮動在不同文化面相上的法律史碎片,用通俗的語言串聯(lián)起中國法律史的主要知識點之外,本書還試圖理解古人的理解,對特定制度賴以存續(xù)的社會和文化語境進行深度詮釋,并用諸多文物照片及古籍插圖為讀者提供生動直觀的認知,致力于使本書不僅可以成為對中國法律史懷抱興趣者的入門讀物,還可以為修習中國法律史的本科同學提供理解上的助益。
全書共分為三編。上編“傳說與天理”在遼闊的宇宙圖景中探討古人對法律之終極意義的關切。正所謂“四方上下曰宇,古往今來曰宙”,中華民族的神圣歷史描摹了治世的愿景,古來圣賢的所言所行樹立了良法的標桿,王朝的命運和人世的秩序都被無垠的自然之道包容。
中編為“禮制與經典”。經典即神圣文本,是人類世界最早的理性化成果,它通過對“應當”的詮釋,在叢林世界中率先打開了規(guī)則的大門,并持續(xù)對后世的任意性權力產生制約作用,是位階最高的法律淵源。禮則通過將內心確信與行為守則合二為一的方式來塑造人際關系和社會結構,從而締造了獨具特色的禮法中國。
下編“世情與王法”最終進入實體法的制定與實施環(huán)節(jié)。律典內部的邏輯結構、統(tǒng)治者的意志、政治需求、社會文化氛圍、風俗民情……法律在各種因素的推動下,在各種力量的角逐、各種思想的碰撞中進行平衡調適并試圖在當時的情境下做出最佳選擇,體現(xiàn)了一種現(xiàn)實的智慧。
當然,以上內容遠不足以涵蓋中國法律史的豐富性。本書與其說想要展示中國法律史這具萬花筒內的圖像本身,毋寧說更想提供一些觀察萬花筒的方法和視角。這樣終有一日,讀者們也能通過轉動自己手中的萬花筒,看到更加異彩紛呈的傳統(tǒng)法的世界。
與以個案講法律不同,本書側重于以淺顯而準確的文字展現(xiàn)法律史背后的文化史,讓讀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書中深入闡釋了中華法系中的兩組核心關系。
一是禮與法的關系。自漢代以來,法律便開始了儒家化的過程。魏晉南北朝以后,禮與法實現(xiàn)深度融合,“法律儒家化” 成為主流趨勢。曹魏新律首次將“八議”入律,直接將禮所推崇的“尊尊”“賢賢”原則轉化為法律特權,使貴族、賢臣等依禮享有的特殊地位獲得法律認可;《唐律疏議》規(guī)定,“嫡、繼、慈母,若養(yǎng)者,與親同”,將禮所規(guī)定的 “繼母如母” 納入法律,規(guī)定繼母與親母在量刑中地位一致,實現(xiàn)了“禮的倫理”與“法的規(guī)則”的統(tǒng)一。
二是情與法的關系。今人面對的道德難題,古人同樣遇到過,如子女為父母報仇,法律該如何判決?兒童犯了命案,法律又該怎么判決?繼母虐待繼子女,是否與生母同判?正是在這些棘手的難題中,中國古代法律的智慧盡顯。如漢代的“親親得相首匿”制度,既認可“父子相隱”的親情,又通過法律明確了“子匿父母,妻匿夫,勿坐;父母匿子,罪殊死,需上請”的范圍,不讓親情無限突破法律底線;又如清代秋審制度中,“可矜”“緩決”類目中專門納入“情”的考量:15歲以下少年犯若“被年長欺凌反擊殺人”,歸入“可矜”而減流;而除謀殺、故殺之外,15歲以下犯罪兒童,基本被歸入“緩決”而監(jiān)禁,既體現(xiàn)了“矜弱”“恤幼”之情,又通過逐級審轉復核,保證了法律嚴肅性。
由此,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法條,而是現(xiàn)實的考量和人性的溫度。
繼承順位:宗法制下的嫡庶難題
在古裝劇中,總少不了“宅斗”與“宮斗”題材,而嫡庶之分,則被視為導致這些鉤心斗角的家庭結構性矛盾。因此,我們需要從西周這一禮制的成熟完備階段開始,探究到底何謂嫡庶之制。
在此之前,我們最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古人是閑得沒事干,才對同父所生的親兄弟進行區(qū)分,好引起他們之間的矛盾嗎?如果不是的話,區(qū)分嫡庶到底為了什么?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西周的宗法制談起。宗者,尊也,弟敬兄之義,即在以同一先祖為源頭、依照男性世系繁衍而成的宗族團體的同輩兄弟之中區(qū)分宗子與宗人,形成統(tǒng)率與服從關系,以便更好地進行宗族內部的事務管理和秩序建構。
依照《禮記·大傳》的說法,宗法制下的宗族團體可分為大宗和小宗兩個譜系: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百世不遷之宗”即為大宗。它是以本宗先祖為開端,以先祖的后子以及后子的后子代代相襲而形成的大宗子單線條傳承體系。在理想狀態(tài)下,這條直線可以延伸至百世、千世,乃至萬世,所以叫作“百世不遷之宗”。
“五世則遷之宗”則為小宗。它是以自己為基座,向上數(shù)四代至高祖,然后分別梳理出繼高祖、繼曾祖、繼祖、繼禰四個小宗支系的正統(tǒng)繼承人,也就是自己所需尊奉的小宗子。由于小宗最遠只溯及高祖,所以到自己的下一代時,隨著高祖發(fā)生變化,小宗支系也會產生變更,這就是“五世則遷”以及“祖遷于上,宗易于下”的道理。
無論是大宗子還是小宗子,理解它們的關鍵都在于一個“后”字。后子亦稱嗣子,大約可以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中的“繼承人”。但在傳統(tǒng)語境中,“繼承人”的含義要豐富得多,它意味著“正宗”的血脈傳承、香火延續(xù)、家族榮耀與身份地位的接力。所以“后子”一詞非常具有儀式感,它的祭祀意義與身份意義遠大于財產意義。
而且,在所繼之人為王侯公卿時,后子不僅能繼承該支系的祭主之位,還因承襲父爵成為領地的新一任領主。其余未能成為宗子的兒子們則從宗子那里受封一片采邑,成為宗子的臣屬。由此,宗子與宗人的宗族關系轉化成了政治上的主臣關系,宗法制與分封制達成統(tǒng)合,形成了最為徹底的家國一體的政治統(tǒng)治秩序。
既然宗子如此重要,每個人又只能從自己的諸多兒子中挑選一位作為宗子(若無親生子,則過繼兄弟的兒子為后),那么當一名貴族妻妾成群、子孫滿堂時,他該如何從眾多兒孫中間挑出那個唯一的宗子?
想必大家早已知曉正確答案,挑選宗子的原則即為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繼承制又稱立子立嫡之制,它是依照諸子的出生先后和生母身份,形成通往宗子道路上的次位排序。由此我們可以澄清兩個問題:
第一,嫡長子繼承制只是手段,成為宗子才是目的。故而從宗法的終極視角來說,只有那個能夠承襲父親身份的獨一無二的正統(tǒng)繼承人才是嫡子,其余的兒子不管生母是誰,都會成為庶子。
第二,生母的身份決定的是兒子們成為宗子的順位而非資格。嫡長子繼承制的含義是說嫡長子是通往宗子道路上的第一順位,并不是說只有嫡長子才能成為父親的正統(tǒng)繼承人。倘若正妻無子,庶長子就可以依照順位名正言順地成為宗子和嫡支,并不需要電視劇中“過給正妻”“記到正妻名下”等毫無禮法依據(jù)的多余操作。
那么具體而言,在傳統(tǒng)中國,兒子們的身份繼承順位究竟是怎樣的呢?這問題可就復雜了,連古人都存在相互沖突的觀點。典籍中明確提到的立嗣原則有以下三條:
大(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古之道也?!蹲髠鳌?p/>
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豆騻鳌?p/>
父死,立嫡子;嫡子死,立嫡孫?!段宥Y通考》
總結起來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嫡妻有子,則在嫡出之子當中取其年齡最長者。至于該子是否賢能,或者是否有比嫡長子年歲更大的庶子存在,則一概不論。只有在嫡長子有廢疾的情況下,才可以舍之而取其他。這一點幾乎毫無疑義。
第二,嫡長子去世且沒有留下嫡孫,正妻還有其他兒子,那么就從剩下的嫡出之子中再取一位年紀最長的。這一點也沒什么問題。
第三,嫡長子雖然去世,但遺有嫡孫,且嫡妻還有其他兒子的情況下,立嫡孫還是立其他嫡出之子就成為主要矛盾。
按照《公羊傳》的說法:“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边@里的“質家”和“文家”,一般被認為是不同時期的“禮”的特點。比如殷商偏重“質”,周代偏重“文”,春秋又變周之文,從殷之質。但從根本上來說,“質”與“文”是不同時期以及不同學說對于“禮”的不同側重。質家親親,最為重視的是“質樸”的血緣親情,因此以兒子為先;文家尊尊,最為重視的是上一代與下一代的傳承,因此以孫子為先。畢竟在“文家”看來,只有嫡長子才屬于本宗正統(tǒng),其他嫡出之子雖然比起庶出之子要“正”一些,但畢竟仍屬旁支,如果嫡長子遺有嫡孫,說明正宗有后,是以不可絕正統(tǒng)而厚旁支。
如果說周代屬于“文家”,按照后世王朝紛紛向周禮看齊的態(tài)度,“嫡子死,立嫡孫”才是正統(tǒng),只要嫡長子有兒子,其他嫡出之子都得靠邊站。而且依照《儀禮》,如果嫡孫承嗣,那么在祖父去世的時候,嫡孫需要按照兒子的禮節(jié)服三年之喪,這在禮學上被稱為“承重孫”。
但是立嫡孫的“文家”規(guī)則在現(xiàn)實中執(zhí)行得并不順利。究其原因,除了中國人對兒子的重視,大概還有繼承人不宜過于年幼等現(xiàn)實層面的考慮。于是,南朝梁武帝長子昭明太子去世后,依禮應立昭明太子之嫡長子為皇太孫,但梁武帝思慮再三,還是選擇冊立昭明太子的同母弟為皇太子。此事雖在朝野引起不小的爭議,但結果無可更改。
唐代律令中的立嗣規(guī)則是“嫡妻之長子為嫡子”,其后的順位依次為:
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唐律疏議·戶婚》)
此條更近似于折中或者混搭。它雖然將嫡孫列為第二順位來昭示對周禮的尊重,但正如條文中的“嫡子”僅指嫡長子,“嫡孫”更是被最狹義地定義為嫡長子的嫡長子。而嫡長子的其他兒子,哪怕亦是嫡出(嫡孫同母弟),其順位甚至都落到了他的庶出叔叔之后。
王安石變法時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有爵可傳,方采用“嫡子死,立嫡孫”之制,如果是沒有爵位的一般士大夫或庶民,在嫡長子去世之后按照人之常情由其他兒子依次承嗣就好,沒必要由嫡孫承重。
在《紅樓夢》當中,賈政的嫡長子賈珠去世之后,次子寶玉成了賈府公認的“鳳凰”,而賈珠之子賈蘭完全是個小透明。趙姨娘也認為只要害死了寶玉,自己的兒子賈環(huán)就會成為繼承人,完全沒把賈蘭這號人物考慮在內,似乎說明兒子(哪怕是庶出之子)的繼承權優(yōu)先于孫子已成社會普遍觀念。
第四,如果嫡長子去世,無嫡孫又無其他嫡出之子,或者嫡妻無出,則不得不考慮庶出之子。這時,主張“立長”的《左傳》就同主張“立貴”的《公羊傳》發(fā)生了沖突。
按照《左傳》的說法,“立妾子之長,則無間于貴賤”,即不管生母是哪一位妾室,只需從一眾庶出之子中拎出那個年齡最大的即可。如果有兩人年紀相當,則選擇更加賢能的那位;如果兩個人各有長處,難以取舍,就在宗廟里卜一卦,聽聽祖先的意思。
如此簡單明了方便易行,強迫癥患者表示滿意。唯一的問題是,“年鈞”是什么情形?鑒于有學者認為,過生日的習俗應該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隨著佛教的傳入才逐漸在中國流行起來的,那么此處所謂的年紀相當,更可能是按照中國傳統(tǒng)的年甲計歲法,同年出生而已。不過,即便出現(xiàn)同日所生的雙胞胎的情況,也完全可以用該條解決,所以網絡傳言由于無法從雙胞胎中選擇繼承人,在雙胞胎出生時必須弄死一個的說法并不能成立。
而關于“立貴”,何休在對《公羊傳》所作的注疏中講道:“禮,適(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姪娣;嫡姪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p/>
念起來有點像繞口令。要解釋這個問題,須從西周的婚姻制度談起。據(jù)《左傳·成公八年》記載:“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币簿褪钦f,諸侯從另一諸侯國迎娶夫人,與女方同姓的其他諸侯需要派出兩名姑娘“媵之”,而這三位姑娘又各有兩名姪娣“從之”。如此一來,諸侯結一次婚,就可以得到九位貴族姑娘,即“一娶九女”。這九名同姓的姑娘即使來自不同族支,但歸根到底也算姐妹宗親。這樣遠在異國他鄉(xiāng)也好相互扶持,只要其中任何一人生下兒子,都是姐妹團所有成員的共同依靠。但是她們之間依然存在身份位階排序,即:嫡夫人﹥右媵﹥左媵﹥嫡夫人的姪娣陪嫁團﹥右媵的姪娣陪嫁團﹥左媵的姪娣陪嫁團。
而且,一個姪娣陪嫁團內部也得有個高低貴賤之分才是。對此,《公羊傳》的說法是:“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沒錯,“質家”和“文家”又出現(xiàn)了。質家親親,以關系同自己最為親近的妹妹為先;文家尊尊,以小自己一輩的侄女為先。
如此看來,“立貴”比“立長”復雜得多,它要求在媵妾當中做出嚴格的身份位階排序,然后以生母的身份作為選擇宗子的第一標準,長幼的標準只適用于同母的兄弟之間。但是這樣不僅麻煩,還有個潛在風險:由于先秦的姪娣陪嫁制在后世逐漸消失,媵妾的貴賤不再是一開始就確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男方的寵愛,這種由“愛繼”而引發(fā)的上位爭寵恰恰是立嗣制度最為反對的。此外,在媵妾中詳細區(qū)分貴賤也被認為意義不大?!蹲髠鳌肪推鞄悯r明地反對《公羊傳》的立貴原則:“非嫡嗣,何必娣之子?”后世亦有禮學家發(fā)出質疑:“均妾庶也,而立其母之貴者可乎?”所以,無論從發(fā)展的眼光、實用的眼光還是學理的眼光來看,認同“立長”的禮學家都更多一些。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嫡長子繼承制僅限于身份繼承,這種宗人服務于宗子的身份制度在本質上是嚴格分封制下的產物。隨著后世分封制的解體與大一統(tǒng)帝制統(tǒng)治之下一君萬民的新秩序的建立,中國形成了與此種新政治結構相匹配的財產繼承制度—諸子均分制,在小宗譜系內部的親屬網絡中辨別不同親屬之間的親疏、尊卑與長幼關系才是帝制時代家族秩序的核心。除皇室之外,嫡子的意義基本被局限于家族祭祀方面,歷代律典僅有“立嫡違法”這一則條文與嫡庶相關。從這個角度來講,當下的古裝劇如此執(zhí)著于嫡庶,實則是對中國帝制社會的理解有所偏頗。
——選自景風華《法史萬象: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擷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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